哪条法律可以给他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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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法律可以给他治罪?
作者裸嘢李
题外话:这帖子从哪个角度都没有违法成分,且事后司法机关的结论也完全印证了本帖的观点,但不知为啥本帖会被微信公众号系统判定为“内容违法”而被删除。现重发一遍,请负责内容审核的帅哥美女手下留情。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的鲍某与“养女”事件被热炒。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未接触该案案卷,俺自然不会也不敢像网络各路大神那样立场坚定钉死鲍某“罪该万死”,对鲍某“有罪与否”,俺只能保留意见。
有人贴出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佐证鲍某罪责难逃。
俺想说的是,即使没有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鲍某具有“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节,鲍某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并非一律需要使用暴力,“胁迫”同样是强奸的手段之一,只要客观上导致了女方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失去反抗能力,就是强奸。而鲍某是否有“暴力”或“胁迫”,前提是证据确凿,而非“汹涌的民愤”。
网络热帖认为鲍某和“受害人”系收养关系,而热帖中鲍某只言片语的“辩解”似乎认为他和“受害人”系恋爱关系。当然,是否恋爱关系,这同样需要证据。因为法律在界定恋爱男女的性行为与强奸的问题上,还是具有一定特殊性。
如果可以证实二人属于恋人关系的,双方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方反悔的,一般来说,不构成强奸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处理原则是:慎用刑法里的强奸罪。
与此关联的还有,男方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不限于恋人)发生性行为时女方系半推半就,同样不构成强奸罪;如男方无法证明,而女方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性行为本身就是很隐秘的事情,而给性行为定性,却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女方认为”,这就是为什么男性在性行为上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因为“女方认为”本身就是很情绪化的东西,是否事实,多数情况下只有“天晓得”。
下面是俺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同样很情绪化,附在这里,供各位“道德高尚人士”抨击谩骂发泄:
法律就是拳头大的人忽悠出来的“政zhi正确”。。。拳头下的屁min自然只会也只能屁颠屁颠接受这种忽悠。。。幼chi在万恶美帝眼里是十恶不赦。。。在绿jiao眼里是理所当然。。。这。。。算是不同族群不同“兴趣下”的“zheng治正确”吧。。。
草liu社区各种“变tai”(you齿除外)都有。。。各位道德婊不一样对各种“bian态”兴致盎然?前排那位喊得最凶的帅(se)哥(lang)。。。你电脑(或手机)空间还够用不。。。赶紧把“幼chi恋tong”的视频删了吧。。。保存这种视频在万恶美利坚可是犯罪行为。。。别说俺没提醒过你。。。
孙wei人yi仙同志和11岁的小月熏自然是伟大的爱情。。。换上“你”试试?各种大牢怎么也得让你坐上大半辈子吧。。。
鲍童鞋和传说中的“养女”干pao时。。。“养女”已年满14周岁。。。而“养女”的喊冤“口述”中不难看出两人或者是恋爱纠纷。。。成年男子(无论他多老)和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恋爱gan炮。。。不排除违法但不构成任何犯罪吧。。。
“养女”不知出于何种欲求不满不停报警。。。暴力?胁迫?尼玛。。。明明是自愿嘛。。。没有犯罪证据。。。撤案撤案。。。不行吗。。。
干个炮动静搞这么大。。。深怕全世界不知道?住着别人大house。。。花着别人银子。。。不爽了又不分手走人。。。啥意思嘛。。。
如果强奸。。。你一次次报警。。。一次次又回去继续gan炮。。。啥意思嘛。。。
围观滴各位道德高尚人士。。。你们对杨振宁教授和翁帆女士的老niu嫩草不一样耿耿于怀吗?老实交代。。。你们是羡慕嫉妒还是恨?
美帝一中学男生爱了也上了他的中年女老师。。。中年女老师因此获刑。。。男生等这位女老师出狱后和她结婚。。。时任美帝总统给他们去信祝福。。。如果。。。如果这对师生恋性别调换一下。。。总统还敢去信祝福不?这位老师能不能活着出狱都难说吧。。。不是说好的男女平等吗?
还有还有。。。13岁的男孩杀人的时候。。。你说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太高了。。。但14岁女性可以有干pao的同意权。。。你又说14岁太低。。。你们眼里13岁男孩杀人都应该判死刑了。。。14岁女人就连干pao同意权都不能有?
好吧。。。你说啥就是啥。。。把女性干pao同意权提高到18岁。。。让普通高中一半以上的男生成为少年犯。。。这样你开心了不?
2020年4月13日裸嘢李于广州
补记: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9月17日,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毓明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毓明驱逐出境决定。
鲍某被吊销中国律师执业证书是因“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你翻遍修订了3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都找不到关于已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的人加入外籍后必须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规定。当然,或者在部门规章或者红头文件可以找到对鲍某这种情形进行处罚的依据,但《律师法》是上位法,部门规章或者红头文件不得违反上位法。
而对鲍某“驱逐出境”(并不是“限期出境”)的法条依据就更加含糊笼统:“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还有必要说明的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增加了一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修正并没有什么新意,实际上只是“扶正”了最高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021年3月22日于广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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